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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1    

     为了改变目前我县石材行业无序发展,无序竟争的局面,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激励石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把我县的石材生产大县变成石材生产强县,使石材行业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的条件

  1、企业原则上要落户在县工业集中区的石材园内,符合工业集中区的石材园规划。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万元/亩。在用地范围内应符合国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要求。

  二、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石材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

  1、现有土地出让价格,石材企业所需生产建设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供给土地,土地按成本价挂牌出让给企业,土地使用年限50年,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

  2、企业只要交足土地成本价款和耕地占用税后,经依法批准即可进场施工。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该企业所上缴的耕地占用税的80%的金额奖励和扶持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在1001万元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该企业所上缴的耕地占用税的100%的金额奖励和扶持企业,企业必须把奖励扶持的资金用于企业的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1、企业用电免收供、配电贴费和入户费,用电免收增容费和入户费、勘测费。

  2、供电和供排水系统

  (1)供电系统: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专线供给,并优先给予安装。

  (2)供水系统:由供水公司供给,供水管道辅设到厂区门口。

  (3)排水系统:排污水、排雨水等系统修建到项目用地红线。

  (三)生产废物处理优惠政策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在石材工业园区附近租赁一块洼地,对生产的污染物按照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处理。

  (四)收费优惠政策

  1、企业建设期间及竣工投产经营一年内,项目所有收费,属本县权限范围内的收费一律不收。

  2、项目投产之日起可享受三年各种收费优惠,环保排污费、矿产资源费由企业按政策规定上交,除上缴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外,余下部分由县工业园区办设立专项治理资金,用于企业的各种治理。

  (五)税收鼓励政策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石材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外,每年上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第一年按县财政净得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年按县财政奖净得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年按县财政净得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每年上缴税收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第一年按县财政净得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年按县财政奖净得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年按县财政净得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六)投资服务政策

  1、由县工业园区办协助,为企业做好办理各种证照的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

  2、由县工业园区办做好企业融资协调的服务工作,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3、由县工业园区办指导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建设,积极配合和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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