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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9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  
(一)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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