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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3    

    【案情】

    2002年4月,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启示】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了出口商本身的利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分析】

    在出口风险管理中,信用证软条款是出口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也是中国出口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案就是买方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拒付,导致了出口商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该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少数不法外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我国一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经验不足的弱点,给我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上当的多是国内工贸公司。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四种类型。

    (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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