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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20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这些新问题大致有以下11种: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借助电脑发出和接受网络上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在通过中介服务商提供平台进行交易的情形下,服务商的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网站与在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网站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在网站传输信息不真实、无效或其他情形下引起的损失,网站承担什么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就是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在法律世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出现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固定地从事营利性事业的人(主体)必须进行登记。而网络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因此也具有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设立网站(主页)或设立在线商店或专卖店销售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这样,哪些主体可以从事在线商务,如何规范在线商事行为等便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清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而在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等,而且不离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亦即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工具而作为证据存在,所有这些便是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是有形货物,另一种是信息产品。应当说,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对于物流配送中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也要作一些探讨。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的转移、交付和退货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

  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在电子商务简易形式下,支付往往采用汇款或直接付款方式,而典型的电子商务则在网上完成支付。网上支付是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于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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